投保人财产付之一炬,但却得不到巨额财产损失应有的赔偿;保险合同规定因保险标存在缺陷导致损失的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偏偏就得承保……10月19日,这起糊涂保险案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得到了审理。
事情发生在1997年5月22日,北京化轻综合有限公司位于东郊百子湾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后核定损失超过266万元,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260余万元。然而保险公司立刻指出,化轻公司的赔付要求超出了保险合同。化轻公司当初向保险公司申报财产保险时确定其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84万元,流动资金保险金额为700万元,而化轻公司现在的赔付要求则是根据1500万元的流动资产保险金额计算的。法院在审理中吃惊地发现,化轻公司在投保时竟是以估价的形式申报资产的,而按照当初订立的合同,该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本不能全部获赔。
保险公司还提出反诉,认为双方于1997年5月19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为订立合同的依据。该《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7条及第9条第3项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导致的损失(包括自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化轻公司库存的SBS本身缺陷导致自燃起火所致,故提出其对保险标的SBS本身缺陷导致的自然损毁不负赔偿责任。要求化轻公司退还其先期按一般火灾向化轻公司赔付的SBS橡胶原料赔款203870.78元。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与其提供给化轻公司的投保单格式不尽一致。投保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自燃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无此内容。
由于投保企业投保时低估了财产总额,保险公司承保时乱出保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而按原合同进行赔付。双方虽然在宣判后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这教训是吃定了。